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官方文件公布
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确认办法
1.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产证明及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即户籍、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均在开发区辖区内且三者一致的,按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明确定学生的施教区。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时,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
2.学生具有经开区户籍,但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确定施教区:
(1)学生的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一方且在本地常住,另一方的户籍不在本地的,以在本地居住的法定监护人一方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人(含武警)以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3)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且从未迁移过,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的房产内实际常住,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房产(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新购房产但未上房的暂视同无房),按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籍所在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学生父母有房产的,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4)学生父母离异的,凭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的离婚协议,按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5)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且实际常住,但与户籍不一致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无房证明),以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6)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按其法定监护人户籍落户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7)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以学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实际租赁住房所在地(桃园路小学南北校区、侯集实验小学、开发区中学南北校区除外)相对就近确定施教区。
(8)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施教区。
(9)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房产(已上房)已常住但尚未取得房产证且没有其他房产的(须提供无房证明),以其户籍或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10)自年起,以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小学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以初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初中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3.学生及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不在经开区,但已经在经开区内购置商品房(已上房)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无房产(须提供无房证明),可以根据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施教区内公办学校学位已满的,可以在相对就近的具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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