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掺入瘦肉精喂猪一审获刑1年
为了获取更多的暴利,不顾他人身体健康,竟在生猪饲料中加入大量的“瘦肉精”,谢某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惨重代价。5月15日,大江获悉,近日,由南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首例“瘦肉精”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经查明,2010年3月份,谢某在将其所饲养的52头生猪送往赣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代宰出售时,被赣州章贡区动物检疫站检测出生猪尿样为阳性,怀疑该批生猪喂养了“瘦肉精”,后经江西省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进一步检测,确认该批生猪的尿样中含有违禁物品莱克多巴胺(瘦肉精),其养猪场生猪的尿样及喂养的饲料中均含有违禁物品莱克多巴胺(瘦肉精)。
之后,谢某在南康市畜牧水产局下发书面通知书要求其原地封存涉案生猪的情况下,仍然将体内含有违禁物品莱克多巴胺共计37头生猪销往上犹等地。经检测,该批生猪的尿样中也含有“瘦肉精”,检验值为1.9。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且销售明知掺有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产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