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校内玩耍致残起纠纷
大化瑶族自治县某小学学前班的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抢捡同学放飞的纸飞机,被对方撒了一把沙子击伤右眼致残,由此引发了多方纠纷。在一审中,法院因证人系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伤者提供的调查证据不予采信,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学生自担70%的责任,肇事学生无责任。
日前,二审法院在厘清相关证据的效力后,认定伤者的损失全部由肇事学生承担,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学校自愿承担部分损失,判令学校付给谭明1.17万余元;由蔡小猛的父母赔偿谭明损失2.76万余元;驳回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幼子校内突遭横祸
2007年11月2日上午,学校课间休息时,4岁的男孩谭明在学校医务室旁玩耍,同校其他班的学生蔡小猛在附近玩纸飞机。谭明见纸飞机飞到树上后落下来,便抢先上前捡起。小猛以为谭明要抢走,抓了身旁的一把沙子撒向谭明,谭明当时觉得有“东西”飞进眼睛,便用手揉搓。当天上午放学时,班主任见谭明眼睛红肿,便交代他回家后让父母带到医院检查。
谭明回家后,父母发现他眼睛受伤,马上将他带到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医生诊断:谭明“右眼角膜穿通伤”。因伤势严重,谭明于当晚20时许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虹膜捷状体炎;右眼RD。
2008年5月7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谭明伤残程度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家长索赔6万余元
为寻找相关证据,谭明的父母委托一名法律工作者进行调查。2008年5月23日,受托人前往学校对蔡小猛进行询问;5月29日,受托人又前往另一同学朱清家中进行调查。
此后,谭明的父母多次与学校和蔡小猛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因未能达成协议,同年6月,谭明父母向大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与蔡小猛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28万元。
谭明父母认为,蔡小猛故意用沙石撒向谭明,致使谭明眼睛受伤致残,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谭明是在学校内遭受人身损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提供了谭明的委托代理人对蔡小猛、朱清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蔡小猛的父母则辩称,蔡小猛没有伤害谭明的行为。蔡小猛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年仅6周岁,尚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他所作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他们还向法庭提供了学校的课程表和证人等证据,说明谭明受到伤害时,蔡小猛正在上课,不可能造成对谭明的伤害。
学校则认为,谭明受伤的地点不在校园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肇事方无责
大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明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不安全因素,但他放任危险事件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谭明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平时对谭明进行安全教育不够,所以谭明自行承担70%的责任;学校疏于管理和保护,致使谭明在校内受伤,老师发现后也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救治措施,校方应当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谭明主张他的伤是蔡小猛所为,提供委托代理人事后对蔡小猛、朱清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因这两人是7岁以下的儿童,生理及心理尚不成熟,对询问笔录不予采信。法院遂判决:学校赔偿谭明1.17万元,驳回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改判肇事方担全责
宣判后,谭明父母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蔡小猛、朱清的询问笔录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2个小孩因抢纸飞机一事引发,整个过程并不复杂,完全能够为7周岁以下的儿童所认识和了解。从相关证据材料看,蔡小猛当时确实是将一把沙子撒向谭明,并造成其受伤。蔡小猛否认其伤害行为,但举不出证据,属举证不能,故应认定蔡小猛实施了侵害行为。
法院认为,谭明去抢树上落下的纸飞机,不能认定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同时,蔡小猛已年满6周岁,应该知道撒沙子的危险性,他故意实施该行为并直接造成了谭明受伤,应依法负全部民事责任,并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学校愿意承担谭明的1.17万余元损失,依法应当准许。中院确认了谭明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3.93万元,减去学校承担部分,蔡小猛的父母应承担赔偿2.76万元,遂作上述判决。